反滲透法 第11條 法規:反滲透法 類別:行政 › 院本部 › 通用目 第11條 各級政府機關知有違反第三條至第九條之情事者,應主動移送或函送檢察機關或司法警察機關偵辦。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