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法規標準法 第24條 法規:中央法規標準法 類別:行政 › 院本部 › 通用目 第五章 法規之修正與廢止 第24條 法律定有施行期限,主管機關認為需要延長者,應於期限屆滿一個月前送立法院審議。但其期限在立法院休會期內屆滿者,應於立法院休會一個月前送立法院。命令定有施行期限,主管機關認為需要延長者,應於期限屆滿一個月前,由原發布機關發布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