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法規標準法 第21條 法規:中央法規標準法 類別:行政 › 院本部 › 通用目 第五章 法規之修正與廢止 第21條 法規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廢止之:一、機關裁併,有關法規無保留之必要者。二、法規規定之事項已執行完畢,或因情勢變遷,無繼續施行之必要者。三、法規因有關法規之廢止或修正致失其依據,而無單獨施行之必要者。四、同一事項已定有新法規,並公布或發布施行者。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