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法規標準法 第20條 法規:中央法規標準法 類別:行政 › 院本部 › 通用目 第五章 法規之修正與廢止 第20條 法規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修正之:一、基於政策或事實之需要,有增減內容之必要者。二、因有關法規之修正或廢止而應配合修正者。三、規定之主管機關或執行機關已裁併或變更者。四、同一事項規定於二以上之法規,無分別存在之必要者。法規修正之程序,準用本法有關法規制定之規定。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