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法規標準法 第18條 法規:中央法規標準法 類別:行政 › 院本部 › 通用目 第四章 法規之適用 第18條 各機關受理人民聲請許可案件適用法規時,除依其性質應適用行為時之法規外,如在處理程序終結前,據以准許之法規有變更者,適用新法規。但舊法規有利於當事人而新法規未廢除或禁止所聲請之事項者,適用舊法規。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