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法規標準法 第10條 法規:中央法規標準法 類別:行政 › 院本部 › 通用目 第二章 法規之制定 第10條 修正法規廢止少數條文時,得保留所廢條文之條次,並於其下加括弧,註明「刪除」二字。修正法規增加少數條文時,得將增加之條文,列在適當條文之後,冠以前條「之一」、「之二」等條次。廢止或增加編、章、節、款、目時,準用前二項之規定。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