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費者保護官任用及職掌辦法 第8條 法規:消費者保護官任用及職掌辦法 類別:行政 › 院本部 › 組織目 第8條 消費者保護官對於直接涉及本人、配偶及八親等內血親、五親等內姻親之消費爭議案件,應行迴避。消費者保護官如有應行迴避而不自行迴避之情形,或有其他具體事實足認其執行職務顯有偏頗之虞者,所屬機關首長應依職權或依當事人之申請,命令消費者保護官迴避。第一項消費爭議案件如因迴避結果致該轄區另無消費者保護官辦理者,準用前條之規定。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