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費者保護官任用及職掌辦法 第7條 法規:消費者保護官任用及職掌辦法 類別:行政 › 院本部 › 組織目 第7條 直轄市、縣(市)政府消費者保護官出缺或因故致不能行使其職權者,關於該轄區消費者保護官職權之行使,得報經行政院指派該院或鄰近直轄市、縣(市)政府之消費者保護官代行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