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費者保護官任用及職掌辦法 第6條 法規:消費者保護官任用及職掌辦法 類別:行政 › 院本部 › 組織目 第6條 消費者保護官應於轄區內執行職務。但遇有緊急情形,須於其轄區外執行職務者,應知會該轄區之消費者保護官或其所屬直轄市或縣(市)政府。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