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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組織法
第7條
行政院組織法 第7條
法規:
行政院組織法
類別:
行政 › 院本部 › 組織目
第7條
行政院設中央
銀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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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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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條
行政院設行政院主計總處及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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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條
行政院設國立故宮博物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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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條
本法依憲法第六十一條制定之。
第2條
行政院行使憲法所賦予之職權。
第3條
行政院設下列各部:一、內政部。二、外交部。三、國防部。四、財政部。五、教育部。六、法務部。七、經濟部。八、交通部。九、勞…
第4條
行政院設下列各委員會:一、國家發展委員會。二、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三、大陸委員會。四、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五、海洋委員…
第5條
行政院置政務委員七人至九人,特任。政務委員得兼任前條委員會之主任委員。
第6條
行政院設行政院主計總處及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第8條
行政院設國立故宮博物院。
第9條
行政院設下列相當中央二級獨立機關:一、中央選舉委員會。二、公平交易委員會。三、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第10條
行政院院長綜理院務,並指揮監督所屬機關及人員。行政院院長因事故不能視事時,由副院長代理其職務。
第11條
行政院院長得邀請或指定有關人員列席行政院會議。
第12條
行政院置秘書長一人,特任,綜合處理本院幕僚事務;副秘書長二人,其中一人職務比照簡任第十四職等,襄助秘書長處理本院幕僚事務…
第13條
行政院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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