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組織法 第12條 法規:行政院組織法 類別:行政 › 院本部 › 組織目 第12條 行政院置秘書長一人,特任,綜合處理本院幕僚事務;副秘書長二人,其中一人職務比照簡任第十四職等,襄助秘書長處理本院幕僚事務。行政院置發言人一人,特任,處理新聞發布及聯繫事項,得由政務職務人員兼任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