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 第8條 法規:行政院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 類別:行政 › 院本部 › 組織目 第8條 本院院長移交清冊應編造一式三份,由本院綜合業務處彙整,送請新任人員會同監交人員盤查點收,加蓋印章,以一份存本院,一份交付移交人員,一份陳報總統備查。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