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 第7條 法規:行政院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 類別:行政 › 院本部 › 組織目 第7條 本院院本部主管人員及經管人員移交應填具職務交代清單及造具下列清冊(附表二):一、未辦或已辦未了之案件清冊。二、財物事務清冊。三、其他有關本院業務應行移交事項之表冊。本院院本部主管人員移交應另造具單位章戳清冊。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