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勤人員職務輪調及回任辦法 第5條 法規:特勤人員職務輪調及回任辦法 類別:總統 › 國家安全會議 › 特種勤務目 第5條 特勤人員擔任同一職務之職期以不超過四年為原則,屆期應依第三條第一款或第二款辦理輪調。但有留任原職務之必要,經權責機關(單位)核定延長職期者,不在此限;涉及人員借調者,應依本辦法規定辦理。前項職務輪調,如必要時,得隨時辦理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