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勤人員職務輪調及回任辦法 第3條 法規:特勤人員職務輪調及回任辦法 類別:總統 › 國家安全會議 › 特種勤務目 第3條 辦理特勤人員職務輪調之權責單位,區分如下:一、各特勤編組中之內部職務輪調:由各特勤編組單位自行辦理。二、各特勤編組間之職務輪調:由國家安全局特種勤務指揮中心(以下簡稱特勤中心)協同相關特種勤務專責單位(以下簡稱特勤專責單位)及其隸屬機關辦理。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