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報協助人員補償及救助辦法 第11-1條 法規:情報協助人員補償及救助辦法 類別:總統 › 國家安全會議 › 情報工作目 第11-1條 情報協助人員因執行任務喪失人身自由,致相關社會保險年資短少,其獲釋返回我國或駐在國(地區)後,隸屬之情報機關於接獲申請時,依情報協助人員自原社會保險退保當月起前一年平均月投保金額,其短少社會保險年資每滿一年,給予二個月之補償。但不得超過五十萬元。前項短少社會保險年資有未滿一年部分,應按比例發給。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