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報人員醫療費補助與慰撫金之基準與發給辦法 第8條 法規:情報人員醫療費補助與慰撫金之基準與發給辦法 類別:總統 › 國家安全會議 › 情報工作目 第8條 情報人員因從事情報工作受傷或住院,自住院治療出院之日、未住院而治療第七次之日或確定失能或身心障礙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內,轉為失能或身心障礙,或程度加重或死亡者,按本辦法所定等級或死亡之給與基準補足撫卹金。前項一百八十日之期限,如其他規定已明定治療最低期限者,從其規定。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