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報人員醫療費補助與慰撫金之基準與發給辦法 第6條 法規:情報人員醫療費補助與慰撫金之基準與發給辦法 類別:總統 › 國家安全會議 › 情報工作目 第6條 情報人員因從事情報工作致死亡者,除法定給與外,增發撫卹金,並依下列基準一次發給:一、服務滿三十年以上者:給與三十個基數。二、服務滿十五年以上,未滿三十年者:給與二十個基數。三、服務未滿十五年者,以十五年計:給與十五個基數。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