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報人員醫療費補助與慰撫金之基準與發給辦法 第10條 法規:情報人員醫療費補助與慰撫金之基準與發給辦法 類別:總統 › 國家安全會議 › 情報工作目 第10條 本辦法所定給與除醫療費補助外,應於傷、失能、身心障礙或死亡撫卹主管機關依規定程序核給法定給與後,由情報人員隸屬機關發給。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