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報人員喪失人身自由補償及救助辦法 第16條 法規:情報人員喪失人身自由補償及救助辦法 類別:總統 › 國家安全會議 › 情報工作目 第16條 本辦法之補償及救助項目執行期間,隸屬之情報機關應將相關原始憑證送回主管機關審核存管,並退還該機關申撥經費時,繳交之自行收納款項收據或國軍統一收(領)據。但非由主管機關編列預算支應之補償及救助項目,不在此限。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