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情報研析報告分發及管理辦法 第5條 法規:國家情報研析報告分發及管理辦法 類別:總統 › 國家安全會議 › 情報工作目 第5條 分發政府機關或首長之情報研析報告,均應按國家機密保護法及相關法令之規定,完整標示或註記「機密等級」、「機密屬性」、「保密警語」、「浮水印」、「保存期限與解密條件」等必要之保密用語。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