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機關密碼統合辦法 第26條 法規:政府機關密碼統合辦法 類別:總統 › 國家安全會議 › 情報工作目 第26條 主管機關製供或授權製供之密碼、密碼模組、保密裝備與其重要從物及附屬物,應分別核列其機密等級。前項屬密級以上之物品,如需運送,應指派專人為之,嚴禁託運。但拆卸密碼模組之裝備,經專案核可者,不在此限。第一項物品於攜出境外時,應採適當之掩護措施。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