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機關密碼統合辦法 第19條 法規:政府機關密碼統合辦法 類別:總統 › 國家安全會議 › 情報工作目 第19條 密碼業務人員應為中華民國國籍之公務員,並需經所屬機關查核或考核通過。受委託行使公權力之個人、法人或團體之工作人員,亦需經委託機關查核或考核通過。前二項人員隸屬單位應確實查察其任職期間之言行動態,如有影響安全之異常情事,應主動檢討處置,並調整職務。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