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安全會議組織法 第7條 法規:國家安全會議組織法 類別:總統 › 國家安全會議 › 組織目 第7條 國家安全會議置副秘書長一人至三人,襄助秘書長處理會務,職務比照簡任第十四職等。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