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安全會議組織法 第6條 法規:國家安全會議組織法 類別:總統 › 國家安全會議 › 組織目 第6條 國家安全會議置秘書長一人,特任,承總統之命,依據國家安全會議之決議,處理會務,並指揮、監督所屬職員。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