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安全會議組織法 第4條 法規:國家安全會議組織法 類別:總統 › 國家安全會議 › 組織目 第4條 國家安全會議之出席人員如下:一、副總統。二、行政院院長、副院長、內政部部長、外交部部長、國防部部長、財政部部長、經濟部部長、行政院大陸委員會主任委員、參謀總長。三、國家安全會議秘書長、國家安全局局長。總統得指定有關人員列席國家安全會議。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