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安全會議組織法 第13條 法規:國家安全會議組織法 類別:總統 › 國家安全會議 › 組織目 第13條 第十一條所定列有官等、職等之人員,其職務所適用之職系,依公務人員任用法第八條之規定,就有關職系選用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