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安全會議組織法 第12條 法規:國家安全會議組織法 類別:總統 › 國家安全會議 › 組織目 第12條 前條所列之研究員、副研究員、助理研究員及研究助理,必要時,得依聘用人員聘用條例之規定聘用之。但其聘用員額不得逾上列職稱編制員額三分之二。前項聘用人員,其聘用規定,除依聘用人員聘用條例及其相關規定外,由國家安全會議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