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安全會議組織法 第10條 法規:國家安全會議組織法 類別:總統 › 國家安全會議 › 組織目 第10條 國家安全會議設秘書處,掌理下列事項:一、關於議程之編撰,會議之記錄,及決議案處理之聯繫等事項。二、關於文書、檔案、出納、事務、資訊及印信典守等事項。三、關於國家安全之研究事項。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