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統府及所屬機關訴願審議委員會審議規則 第14條 法規:總統府及所屬機關訴願審議委員會審議規則 類別:總統 › 總統府 › 訴願審議目 第14條 受理訴願機關應依本法第六十五條規定,依訴願人、參加人之申請或認有必要時,得依職權審酌後,通知訴願人、參加人或其代表人、訴願代理人、輔佐人及原行政處分機關派員於指定期日到達指定處所為言詞辯論,並得通知其他人員或有關機關派員到場備詢。依前項規定通知參加人、輔佐人時,應附具答辯書影本或抄本。言詞辯論應於訴願會會議中進行。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