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統府及所屬機關訴願審議委員會審議規則 第11條 法規:總統府及所屬機關訴願審議委員會審議規則 類別:總統 › 總統府 › 訴願審議目 第11條 訴願事件經答辯完備,並踐行本法規定之審理程序,承辦人員擬具處理意見後,得簽請主任委員送由訴願會委員三人以上分組審查;委員於詳閱卷證、研析事實及應行適用之法規後,核提審查意見,供訴願會審議之準備。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