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統府及所屬機關訴願文書使用收費標準 第4條 法規:總統府及所屬機關訴願文書使用收費標準 類別:總統 › 總統府 › 訴願審議目 第4條 第三人依本法第五十條規定請求閱覽、抄錄、影印或攝影訴願卷宗內文書,或請求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者,其收費標準,準用前二條規定。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