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統副總統文物審鑑委員會設置辦法 第5條 法規:總統副總統文物審鑑委員會設置辦法 類別:總統 › 總統府 › 國史館目 第5條 本會會議,於必要時召開,由召集人召集並擔任主席。召集人請假或因故不能召集會議時,由其指定其他委員一人代理之;召集人未指定代理人者,由本會出席之委員互推一人代理之。會議應有過半數委員出席,始得開會。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始得決議;可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