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統副總統文物審鑑委員會設置辦法 第3條 法規:總統副總統文物審鑑委員會設置辦法 類別:總統 › 總統府 › 國史館目 第3條 本會置委員九人至十一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館長或館長指定之委員兼任;其餘委員由館長遴聘館內人員及館外專家學者擔任。前項館外專家學者應具備文物相關學術專長或實務經驗,且人數不得少於委員總人數二分之一。本會任一性別之委員比例不得少於三分之一。本會委員為無給職,館外委員得依相關規定支給出席費及交通費等。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