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史館臺灣文獻館古文書閱覽複製辦法 第6條 法規:國史館臺灣文獻館古文書閱覽複製辦法 類別:總統 › 總統府 › 國史館目 第6條 本館古文書之閱覽,以提供複製本及電子檔為原則,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經專案簽請館長核可,得提閱原件:一、依法令或本於法令之授權,要求提供查閱者。二、因公務有查閱需要者。三、複製本及電子檔不清晰者。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