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史館臺灣文獻館古文書閱覽複製辦法 第3條 法規:國史館臺灣文獻館古文書閱覽複製辦法 類別:總統 › 總統府 › 國史館目 第3條 凡具有下列資格之一民眾,並持有足資證明身分文件者,得申請閱覽或複製古文書:一、中華民國國民及其所設立之法人、團體。二、持有中華民國護照之僑胞。三、平等互惠國之外國人。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