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史館臺灣文獻館古文書閱覽複製辦法 第14條 法規:國史館臺灣文獻館古文書閱覽複製辦法 類別:總統 › 總統府 › 國史館目 第14條 申請複製本館古文書圖像,得合法作學術引用,並註明出處;如移作原申請用途以外使用,均須另以書面,徵得本館同意。依前項複製利用,撰寫之論文、專著、報告或編製之視聽影帶、光碟片或雜誌等,應無償贈送本館一份典藏參考。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