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史館臺灣文獻館古文書閱覽複製辦法 第10條 法規:國史館臺灣文獻館古文書閱覽複製辦法 類別:總統 › 總統府 › 國史館目 第10條 申請閱覽之古文書,不得攜出古文書閱覽處所,並應於當日歸還。古文書閱畢歸還,應經本館管理人員點收無誤或確認後,始將身分證明文件交還申請人。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