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條為辦理本院院士選舉之預備工作,由評議會組織選舉籌備委員會。以下列人員組織之。一、本院院長、副院長及評議會執行長。二、評議會推定屬於本辦法第二條所列四組之評議員,每組七人至十人。選舉籌備委員會以院長為主席,院長因故不能主持時,指定副院長一人代理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