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統府法規委員會組織規程 第8條 法規:總統府法規委員會組織規程 類別:總統 › 總統府 › 組織目 第8條 主任委員對於本會審議之案件,得指定委員先行審查,並於開會時提出審查報告。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