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統府法規委員會組織規程 第7條 法規:總統府法規委員會組織規程 類別:總統 › 總統府 › 組織目 第7條 本會委員會議,應有全體委員過半數之出席,始得開會;出席委員半數之同意,始得決議;可否同數時,由主席裁決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