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統府法規委員會組織規程 第6條 法規:總統府法規委員會組織規程 類別:總統 › 總統府 › 組織目 第6條 本會視業務需要,不定期舉行委員會議,由主任委員召集之,並為主席;主任委員不能出席時,由委員互推一人代理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