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統府法規委員會組織規程 第4條 法規:總統府法規委員會組織規程 類別:總統 › 總統府 › 組織目 第4條 本會置委員七人至十一人,由本府秘書長遴聘學者、專家擔任之或就本府高階職員派兼之,聘期為二年,期滿得予續聘。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