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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統府法規委員會組織規程
第11條
總統府法規委員會組織規程 第11條
法規:
總統府法規委員會組織規程
類別:
總統 › 總統府 › 組織目
第11條
本規程自
發布
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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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條
第10條
本會委員為無給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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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條
總統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處理法制事務,依本府組織法第十四條之一規定設法規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2條
本會掌理下列事項:一、關於本府法規制(訂)定、修正、廢止之審議事項。二、關於本府法規適用疑義之研議或闡釋事項。三、關於本…
第3條
本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綜理會務,由本府秘書長指定參事一人兼任之。
第4條
本會置委員七人至十一人,由本府秘書長遴聘學者、專家擔任之或就本府高階職員派兼之,聘期為二年,期滿得予續聘。
第5條
本會置工作人員若干人,由本府法定員額內派充之。
第6條
本會視業務需要,不定期舉行委員會議,由主任委員召集之,並為主席;主任委員不能出席時,由委員互推一人代理之。
第7條
本會委員會議,應有全體委員過半數之出席,始得開會;出席委員半數之同意,始得決議;可否同數時,由主席裁決之。
第8條
主任委員對於本會審議之案件,得指定委員先行審查,並於開會時提出審查報告。
第9條
本會開會時,得通知本府相關單位派員列席,並得邀請專家、學者或有關機關代表列席。
第10條
本會委員為無給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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