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纂處掌理事項如下:
一、國史及總統副總統相關史料、志書、大事記、人物傳記、口述歷史及工具書之編纂與出版事項。
二、國史及總統副總統相關史事專題之研究與考訂事項。
三、國史及總統副總統相關歷史著作之撰寫與發表。
四、國史相關主題資料庫之建置、管理及推廣應用。
五、參與國史及總統副總統文物展覽主題之規劃、展覽文案之審訂或撰寫。
六、舉辦演講會、討論會、座談會等相關學術活動。
七、其他有關修纂事項。
為執行前項修纂計畫,得採任務編組,並指定一人為主持人。
國史館辦事細則 第7條
第7條
第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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