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史館辦事細則 第6條 法規:國史館辦事細則 類別:總統 › 總統府 › 組織目 第6條 纂修、副處長、協修、專門委員、秘書、分析師、專員、設計師、助修、科員、助理設計師、辦事員、書記(或雇員)等人員,依法處理主辦事務。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