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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史館辦事細則
第2條
國史館辦事細則 第2條
法規:
國史館辦事細則
類別:
總統 › 總統府 › 組織目
第2條
本館
處理
館務,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依本細則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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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條
第1條
國史館(以下簡稱本館)辦事細則(以下簡稱本細則)依本館組織條例第十四條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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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條
本館設各處、室及各種委員會,分別掌理本館組織條例規定事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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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條
國史館(以下簡稱本館)辦事細則(以下簡稱本細則)依本館組織條例第十四條規定訂定之。
第3條
本館設各處、室及各種委員會,分別掌理本館組織條例規定事務。
第4條
各處得視業務需要,分科辦事;各科得視業務繁簡,隨時調整職掌事項。
第5條
館長綜理館務,指揮、監督所屬人員;副館長襄助館長處理館務。主任秘書綜核文稿,處理事務;各級主管人員依法辦理主管事務。
第6條
纂修、副處長、協修、專門委員、秘書、分析師、專員、設計師、助修、科員、助理設計師、辦事員、書記(或雇員)等人員,依法處理…
第7條
修纂處掌理事項如下:一、國史及總統副總統相關史料、志書、大事記、人物傳記、口述歷史及工具書之編纂與出版事項。二、國史及總…
第8條
審編處分設四科,各科掌理事項如下:一、第一科:檔案文物史料之典藏保管、修護及庫房管理等事項。二、第二科:檔案文物史料之登…
第9條
采集處分設三科,各科掌理事項如下:一、第一科:檔案文物史料之訪視、採集登記、審議鑑定、移交等事項。二、第二科:器物類文物…
第10條
秘書處分設四科,各科掌理事項如下:一、第一科:各項採購與驗收;薪資管理;工友與車輛管理;駐衛警察與機關安全維護管理;辦公…
第11條
人事室掌理本館人事事項。
第12條
主計室掌理本館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第13條
政風室掌理本館政風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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