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史館組織條例 第4條 法規:國史館組織條例 類別:總統 › 總統府 › 組織目 第4條 本館設秘書處,掌理研考、議事、公共關係、文書、印信、出納、庶務、資訊及其他不屬於各處、室事項,並得分科辦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