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史館組織條例 第13條 法規:國史館組織條例 類別:總統 › 總統府 › 組織目 第13條 本館為辦理國史、地方史之研究、修纂,得向檔案中央主管機關調閱相關檔案文件;其調閱規定,由本館與檔案中央主管機關會同定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