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總統府處務規程 第7條 法規:中華民國總統府處務規程 類別:總統 › 總統府 › 組織目 第一章 總則 第7條 各單位舉行之會議,與其他單位或機關有關者,應將會議紀錄陳秘書長核閱後分送之。奉指派代表長官或本府出席其他機關舉行會議之人員,對涉及本府基本立場之事項,應事先請示原則,會後並應將開會情形簽報上級長官鑒察,並知會有關單位及人員。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